

目前,苏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30万辆,在地级及其以上城市中位居全国第6位。机动车的迅猛增长,我市开车难、停车难、尾气污染等通病也日渐突显。为此,我市出台了《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简略解读如下。
一、强力保障和促进道路通行效率。其一,不进入待转区域是违章。近几年,为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我市不少主要路口都施划了左转延长待转区;遗憾的是,当直行绿灯通行时,总有司机仍然停留在停止线外而不进入左转延长待转区,使左转通行效率未能体现。现在好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未依次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的,是违章行为,现场交警可处以50元罚款。其二,轻微事故先撤离。堵车多因交通事故所致,两车相擦占据一股车道等待交警处理、导致车流不畅的情形数见不鲜,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但愿这一法律规定能够改变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堵车现象。
二、强化行车安全管理。其一,开车不打手机。对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仅有禁止性规定而并未设置相应处罚规定,其威慑力远不如第123号公安部令规定的记2分。其二,乘车人也要系安全带。对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也仅有口号式规定,“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其三,禁止“毒驾”。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不言而喻,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毒驾”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四,规范使用远光灯。夜间驾车滥用远光灯,是司机驾车陋习;为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滥用远光灯罚款100元。其五,取缔“摩的”。摩托车搭客,俗称“摩的”,大多城市都有;相比的士,安全性堪忧。因此,《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禁止“摩的”,违者罚款200元至1000元。其六,礼让行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其七,对行人也有法律要求。对于行人遵守行车安全规定,集中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九条;其实,行人影响行车安全突出表现为路口的乞讨、兜售及散发宣传品,但是,因缺乏相应处罚规定,交警可能依然难以管控。
三、有效控制城区尾气排放。黄标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区,本来就有规定;只是不少车辆并未粘贴环保标志,使得黄标车限行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对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机动车环保标志必须粘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角,这样,绿标、黄标一目了然,黄标车再进入城区,交警便可实施相应处罚了。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我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也不少,该车的突出问题是日益大型化、摩托化,车速快、制动性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条例》从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牌证登记入手,管控电动自行车向大型化、摩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并且规定,质监和工商部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也应当依法查处。同时,《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于无牌或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将罚款50元。
五、为汽车限购预留法律空间。邻近苏州的上海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由来已久,随着苏州汽车保有量激增,将来是否也要实施汽车限购,尚未可知。不过,《条例》第六条已经为此预留法律空间,苏州在必要时也可实施包括限购在内的措施。
(江苏赛杰Gamdom赛事比分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