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其后虽有细微调整,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还是以受侵害的自然人人格权利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为主。笔者最近无意间看到一案例的判决中出现涉及精神抚慰金的新动向、新思路,甚感新鲜,故聊作本文谈谈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吴明生于1958年9月18日,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满57周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初次领证日期为1988年5月7日,准驾车型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
2015年7月8日,东吴运输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如下: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持有A1照驾驶证;需求数量:10名;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2015年11月18日,吴明前往公司应聘。当日,公司以吴明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填写的《反馈信息》上载明:吴明(先生/小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予录用。不予录用原因:由于吴明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范围。对此,吴明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东吴运输公司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60周岁;2、被告向吴明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吴明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运输公司答辩】
我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
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关于吴明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公安部自2012年9月12日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已对驾驶各车型的年龄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而吴明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现被告东吴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吴明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关于被告提出其招聘18周岁至45周岁的大客车司机不仅是基于公司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该工作岗位的高危性、高劳动强度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因此并未构成就业歧视的抗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因此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公安部已从驾驶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驾驶技能等各方面对各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领以及各类车型驾驶证的审验管理,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作出了规定,而被告东吴运输公司自行设定的高于上述部门规章规定、且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年龄标准,显然超出了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法定界限,侵犯了吴明的平等就业权利。吴明据此要求被告东吴运输公司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东吴运输公司向吴明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关于吴明要求被告更正招聘信息中的年龄要求至60周岁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发出的招聘信息侵害了包括吴明在内的不特定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吴明可就该侵权行为对其自身造成损害的后果提起诉讼,但就被告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行为,吴明没有诉的利益,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明口头赔礼道歉;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于该案后续如何处理,这里暂且不论;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对象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何谓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而平等就业权利是什么?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从这三层含义来看,似乎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相去甚远,而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找不到有平等就业权利被侵犯而应当赔付精神抚慰金的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条文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这一模糊说法。在平等就业权利被侵害中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界定?法院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又是什么?司法实务中应当审慎把握,不可作出任意的理解或适用。故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应当慎重,毕竟其立法目的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当然,平等就业权利受侵害后判处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抚慰金,如果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和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良性发展,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如此扩大适用也不失为体现其立法意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江苏赛杰Gamdom赛事比分所 刘士传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