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万众一心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当下,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照样未能缺席。据悉,2020年1月31日,湖北省京山市就发生了一起很有法律看点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当晚,京山市平坝镇村民肖某(男,35岁)因手头拮据,趁着夜色撬窗进入了本村妇女易某卧室,意欲盗窃财物。结果,易某被响动惊醒,开灯并大声呼救;肖某便上前对易某扼脖捂嘴,见其很有姿色,又撕扯其衣服欲行强奸。易某急中生智,一边拼命挣脱一边假装咳嗽,称自己刚从武汉返乡,得了新冠肺炎正独自居家隔离。肖某闻之大惊失色,急忙放手;见床头柜有易某钱包及手机,遂从钱包中翻出数百元现金连同手机一起收入囊中,扬长而去。易某随即报警。
【法律分析】本案中,肖某到底构成什么罪名?犯罪是否已完成?从犯罪对象角度分析,肖某行为已然侵犯了易某性的自决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故涉嫌强奸罪和涉财犯罪不成争议;但是,强奸的犯罪形态上究竟属于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涉财犯罪之罪名究竟是盗窃、抢夺,还是抢劫?可能见仁见智,值得分析、探讨一番。
问题一,强奸中止?强奸未遂?强奸中止与未遂的共性都是强奸行为的未完成状态,即行为人停止了继续强奸犯罪。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强奸中止是行为人本来能够完成强奸,出于自身良心发现等因素而自觉自愿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强奸未遂则是行为人迫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上其实是不情愿的。正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上述区别,处罚差异也显而易见。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强奸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而对于强奸未遂,则可以比照强奸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之所以停止了对易某的性侵行为,并非其突然良心发现,而是谈疫色变使然;肖某内心一定还在懊恼易某的传染病身体,心想,如不是这样该多好。因此,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肖某依然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至于易某事实上是康健人,如肖某对其完成了强奸也不会传染新冠肺炎,则在所不问,因为根据犯罪行为主客观相一致的理论,应当以肖某行为时的认知为准。
问题二,盗窃?抢夺?抢劫?首先,肖某之盗窃罪可以排除。肖某虽本着盗窃财物之目的而进入易某卧室,但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必须在财物所有人不知情下才谈得上盗窃犯罪。本案中,肖某是当着易某的面公然取得现金和手机的,此时的盗窃前提已不复存在。其次,肖某构成抢夺还是抢劫。抢夺、抢劫虽一字之差,其刑事责任却相去云泥,不可不察;何况,抢夺入罪有财物数额标准,抢劫则不存在财物数额限制,入室抢劫又是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最低刑便是十年,最高可处死刑!抢夺和抢劫的共同点是公然取财,所不同的是公然取财方式。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暴力取财,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财物;抢夺罪则具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特征,被害人不是不能或不敢反抗,而是来不及反抗。本案中,肖某公然取得易某现金、手机的事实认定应当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肖某到底采用了何种暴力性手段,以及易某究竟为何没有反抗而眼睁睁看着自己财物被侵占。从肖某角度看,其之所以胆敢从容取财,是因为其判定先前的性侵暴力已足以“震慑”住易某,量她也不敢反抗;从易某角度看,消财免灾是明智选择,激怒肖某可能带来更大伤害,因此其精神无疑是被强制的。综上,笔者认为,肖某行为同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本案最终如何处理,尚有待当地司法机关决定。按照笔者以上分析判断,应对肖某以强奸(未遂)、抢劫两罪并罚,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肖某一念之差做出傻事,如果发现会有如此严重的牢狱之灾,是否得悔青肠子?因此,每个人学法懂法、遵纪守法,才能淡定一生。 (江苏赛杰Gamdom赛事比分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