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办法尽管仅有短短24条,但对于整顿、规范我国长期以来混乱不堪的建筑市场用工活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至少可以收到如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是挂靠施工无处遁形。以往的建筑工地,实际施工人(即所谓“项目经理”)因不具备施工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施工作业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出现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广大建筑工人成了游离于劳动合同关系之外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今,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来了,施工现场原则上还要实施封闭式管理,并且,得先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场施工,工人信息还要输入全国性的信息平台,因此,从制度上确保了工地民工必须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钩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项目经理”雇佣民工并进行内部独立核算的操作空间将不复存在。
二是民工年底讨薪将成历史。以往的“项目经理”给民工发薪,通常要以从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到工程承包款为前提,而工程款的层层结算和盘剥,势必使得“项目经理”拿到的款项既晚又少,通常要等到年底才能向民工结算工钱,几乎成了行业惯例。不过,如果项目一旦做亏,民工年底发薪自然也随之泡汤;更有甚者,个别“项目经理”眼看项目亏损,往往置民工工资于不顾而卷款潜逃,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于是,年底督促发放建筑工地的民工工资,俨然成了各地政府的政治任务。该办法规定,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一律由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按月打入银行账户,再也不能年底一次性结算工钱了,自然也不存在年底才去讨薪一说。
三是工伤赔偿不再复杂。建筑工地工伤发生率高,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工地民工通常没有“工人”身份,一旦受伤,只好找雇主“项目经理”要求赔偿。“项目经理”的赔偿能力各有秋千,遇到无力赔偿的,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保障。现在好了,从制度上否定了建筑工地由“项目经理”雇佣工人的做法,所有人员必须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相关用工信息联网管理,理论上讲所有人员应当纳入社会保险,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是问题;即便个别企业依然采用逃避参保的做法,确定工伤赔偿主体也变得轻而易举。
四是项目部对外交易关系得以理顺。如果项目工地是由“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即使现场树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标牌,沙石、模板、活动房等供应商也难以向相关企业索要价款;同时,工地上人员流动性较大,又无必要的用工信息登记,一旦经办人离岗,债权人实现债权还存在证据不足的先天风险。然而,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条件下,原先的问题已迎刃而解,只要有人签字,向建筑施工企业追索合同之债应该不难。
当然,制度再好,也有赖于住建、人社等职能部门加大监管以便落实到位;各省、市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细则,以进一步管控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国建筑工地的用工规范化是可以期待的。 (江苏赛杰Gamdom赛事比分所 严建坤撰稿)